1.不准医务人员收受患者及亲属的”红包”及其他馈赠。当时难以拒绝的必须24小时内上交医院指定部门及时退还患者。
2.不准医疗机构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项目之外巧立名目乱收费。各医疗机构必须公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公开常用药品价格,健全和完善住院医疗费用微机查询系统,让患者充分享有收费知情权。
3.不准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医疗设备、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4.不准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以从中收取回扣或提成。
5.不准实行任何形式的药品、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提成的办法。
6.不准实行收入分配与科室收入直接挂钩的经济承包办法,坚决取消一切“小金库”。
7.不准违反国家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政策规定,私自采购药品。
8.不准使用假劣和过期药品或生产、销售、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自制药品与制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