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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 | 日期:2011年05月12日 | 点击: |  【字体:
导读: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10〕186号                             2010-12-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10〕186号
                            2010-12-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日,中央有关媒体曝光了河南省周口市部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不规范,甚至个别机构、人员存在非法买卖医疗废物的违法行为。我部和环境保护部也分别接到媒体举报,反映山西省稷山县部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等环节不规范。上述事件反映出部分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部分卫生行政部门监管职责不落实。为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规范管理,加大监管力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依法严格管理,落实法定责任
医疗卫生机构要高度重视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规定,全面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监管职责,加强检查指导,落实管理措施,健全处置方案。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制定并实施有关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
二、突出工作重点,强化管理措施
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暂时贮存工作,并将医疗废物交由经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处置。要重点加强感染性、损伤性和病理性废物的管理,特别是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均应当作为感染性医疗废物,直接放入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中,针头、刀片等锐器放入利器盒中,一并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处置。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管,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规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严肃处罚。
三、全面监督检查,督促落实整改
(一)开展自查(2010年12月—2011年2月)。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对本单位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开展自查,并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二)开展监督检查(2011年3月—2011年6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尤其加强对尚未建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地区以及一级以下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复查整改落实情况。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开展拉网式监督检查,覆盖辖区内100%的医疗卫生机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不少于30%的县(区)进行抽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不少于20%的市(州、盟)进行抽查。各地要加大监督检查和惩处力度,对于造成危害后果的典型案例,要进行通报,公开曝光,对有关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汇总本辖区医疗废物管理监督检查情况并形成报告,于2011年6月30日前报送我部医政司、监督局。我部将适时对部分省(区、市)医疗废物管理情况进行督查,并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四、不断总结探索,完善长效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不断探索,逐步完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已建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与环保、物价部门沟通协调,制定合理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标准并纳入医疗成本。尚未建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与环保部门协商,共同制订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安全要求的医疗废物处置方案,并指导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确保对医疗废物的全程规范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专项督查与日常监管结合起来,督促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医疗废物各项管理职责;将医疗机构对医疗废物的规范管理纳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加大管理力度。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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