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知识问答(企业离休人员医疗费统筹部分)
1、参加统筹的企业离休人员有哪些医疗待遇?
答:1、 用药、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报销范围,按照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100%支付。
2、年初划入个人医疗帐户(IC卡)500元,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年度中途参保的,依据年度享受待遇月份按比例划入。
3、 持有“特诊医疗证”的人员,床位费最高支付标准35元/日;享受市地级以上待遇(含市地级及老红军)的,床位费最高支付标准70元/日。
4、 当年医药费支出未超过筹集标准20%(含门诊个人帐户资金)的,20%以内节余部分的80%奖励给离休干部本人。
2、企业离休人员定点医院有哪些?能否办理变更?
答:企业离休人员定点医院有:市中心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市第四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市友谊医院、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北院、大连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医院、辽渔集团医院、大连海港医院、金州区第一人民医院、旅顺口区人民医院、普兰店市中心医院、瓦房店市中心医院、瓦轴医院、瓦纺医院、庄河市中心医院、复州湾盐场医院。
企业离休人员按照“就近就医”原则,由本人自主选择一所医院做为自己约定医院。离休人员每年可以申请变更一次约定医院,由单位专管员在每年的12月份代其到市医保管理中心办理。新的约定关系于次年1月1日起生效。
3、企业离休人员在非约定医院住院的医疗费用怎样报销?
答:原则上企业离休人员就医应到本人约定医院,未到本人约定医院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特殊情况的,按照以下条款办理:
1、因急诊、急救到本人非约定医院住院治疗的,需在5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到约定医院办理备案手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现金垫付。出院后凭急诊手册、处方、出院小结、出院结算费用明细及结算收据回约定医院审核报销。
2、确因病情需要,患者市内转院治疗或办理转往异地住院治疗的,须经约定医院出具转诊单。住院医疗费由本人现金垫付,凭出院小结、出院结算费用明细、住院医疗费收据等,回约定医院审核报销。
3、在异地居住一年以上的,由本人提出异地就医申请,到市医保管理中心(审核部)备案;申请人可选择一所异地医院(公立)做为自己的约定医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现金垫付,待治疗结束后凭有关凭证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部)办理报销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