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知识问答(住院部分)
1、参保人住院时没有带医保IC卡怎么办?
答:参保患者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时,必须将本人的医疗保险证(IC卡)交给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出院时,使用医保IC卡结算自己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按比例负担。
因急诊、急救等原因未携带医保IC卡就医的,应向接诊大夫和住院处说明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医保IC卡交到住院处。在规定时间内未将本人医保IC卡交到医院的,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
2、急诊在门诊所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险给予支付吗?
答:要看属于哪一种情况:1、通过挂“急诊”号办理住院的,在门诊发生的入院前常规检查、处置费用由个人自负;2、患者因病情危重在门诊急诊室“抢救”留观,待病情稳定后办理入院治疗的,在门诊急诊室发生的抢救留观医疗费用与本人当次住院费用一并结算。
●另一个容易混淆的概念是“院前急救费”,即呼叫“120”所发生的救护车费、现场抢救发生的诊疗费(包括内脏衰竭、外伤、烧伤、中毒、溺水、电击等抢救医疗费用)。按照《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2006版】规定,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3、参保患者住院需要个人负担哪些费用?
答:1、住院起付标准费用(门槛费),按照医院等级不同分别为850元(三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一级医院)。大医附属第一医院为12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按医院等级不同个人负担比例分别为15%(三级医院)、12%(二级医院)、10%(一级医院)。
2、《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2006年版)的乙类诊疗项目或医疗服务设施费用,需先由个人自负一定比例费用,余额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
3、 《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个人需负担一定比例费用;
4、部分经物价部门允许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个人要先负担一定比例费用,属于国产的,参保患者自付比例为50%,属于进口的,参保患者自付比例为65%,余额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
5、超出医疗保险高额补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25万元)以上的费用,完全由个人自负。
6、丙类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费用(含超标准床位费用),丙类药品和目录外药品费用及其他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范畴的费用,均由个人自负。
4、 哪几种情况可以减免住院门槛费?
答:以城镇职工身份或个体劳动者身份参保的人员,以下情况减免住院起付标准费用(门槛费):
1、患甲级传染病鼠疫、霍乱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全额支付,不承担起付标准费用。
2、急慢性病毒性肝炎、浸润型肺结核、慢性纤维空洞型肺结核、伤寒、副伤寒、流行性出血热、流行性乙型脑炎、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在市六院、市结核病住院治疗的,不承担起付标准费用(门槛费)。
3、患恶性肿瘤手术后行化疗的,年度内不再承担起付标准费用;以化疗为主综合性治疗的,年度内住院只承担一次起付标准费用。
★本款需说明的事项:恶性肿瘤患者入院后因身体等原因不能完成全程化疗而选择支持治疗的,个人需承担起付标准费用;入院后选择出院且未发生药品费用的,不承担起付标准费用。
4、参保人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费(门槛费)减半;年度内第三次以上(含三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300元。
5、精神病患者在精神专科定点医院住院(如市七院、解放军215医院医院)不设起付标准费用。
6、肝硬化失代偿期患者住院,不设起付标准费用。
7、统筹区域内转院治疗的,由低等级医院转往高等级医院只收取起付标准差额部分费用;由高等级医院转往专科医院的,按重新住院处理(传染病除外)。
8、70岁以上老人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第二次以上(含第二次)住院的,按医院等级不同起付标准分别为: 100元(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
5、体内放置支架的个人自负比例是多少?
答:参保患者在治疗中放置体内支架的(如冠状动脉支架、动静脉血管支架等),按国产和进口材料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不同:国产支架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个人负担30%;进口支架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个人负担50%。
6、有哪些个人承担部分费用或全额自费项目需签订患者同意书?
答:1、个人承担部分费用项目:医保规定有个人负担比例的药品、诊疗项目和一次性医用材料;
2、 个人承担全部费用的项目:包括丙类诊疗项目、医保范围外药品和诊疗项目;
提供上述服务,大夫须征得患者或其亲属同意,双方签订《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住院自愿承担部分或全部诊疗项目及目录外药品费用协议书》后方可实施。
7、参保人哪些行为属于违反医保政策规定?
答:下列行为属于违反医保政策规定的行为:
1、冒用或借用他人医保IC卡办理住院的;
2、挂床住院的,即未按规定在医院接受系统治疗的;
3、符合出院标准但拒不办理出院或出院不按医保规定结算医疗费用的;
4、使用医保IC在定点医疗机构或药店套取现金的;
5、使用医保IC在定点药店购买生活或保健用品的。
8、参保人不慎跌倒受伤,所发生的医疗费医疗保险给支付吗?
答:参保人日常生活中受伤的(如:老年人不慎跌倒、儿童和学生在玩耍中受伤),在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住院治疗的,属于无他方责任或非责任性伤害事故(如交通事故、打架斗殴、自伤自残等),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参保患者使用医保IC卡按政策规定在定点医院直接结算。
9、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费用有哪些?
答:1、服务项目类。挂号费、病历工本费;会诊费、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陪护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服务费用。
2、非疾病治疗项目类。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一些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的费用;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各种健康体检;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各种医疗咨询、医务鉴定项目。
3、医用材料类。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埋藏式自动复律除颤器(ICD);省、市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4、诊疗设备类。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5、治疗项目类。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除肾脏、肝移植、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它器官移植或组织移植;近视眼矫形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精神病人除外)、保健性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6、其它。各种不孕(育)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诊疗项目;因打架、斗殴、酗酒、交通肇事、医疗事故、伤害责任事故、故意自伤自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出国以及到港、澳、台地区探亲、开会、考察、进修、讲学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7、对外合作诊疗项目;《医保诊疗项目》未收录的项目和《医保诊疗项目》中省物价部门未定价的项目;暂定为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项目。
10、哪些参保群体可以享受医保门诊大病待遇?
答:不同参保群体的门诊大病就医,医保待遇有所不同: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个体劳动者医疗保险)纳入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大病:(1)尿毒症透析;(2)恶性肿瘤放疗;(3)膀胱恶性肿瘤术后灌注化疗;(4)肾(肝)移植术后口服抗排斥药。
2、未成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大病:(1)恶性肿瘤放疗;(2)尿毒症透析;(3)白血病;(4)糖尿病。
3、 老年城镇居民和低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纳入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大病:(1)恶性肿瘤放疗;(2)尿毒症透析。
4、 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纳入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大病:(1)恶性肿瘤放疗;(2)尿毒症透析。
★需要说明两点:1、门诊大病就医不收起付标准费用;2、除膀胱恶性肿瘤术后灌注化疗和肾(肝)移植术后口服抗排斥药外,其他门诊大病就医均使用本人医保IC卡在定点医院直接结算医疗费用,个人按规定比例负担。
11、对参保患者出院带药有什么规定?
答:按照政策规定,患者办理出院时需要带药继续治疗的,一般疾病不超过7日量,慢性病不超过15日量,肝炎、结核病不超过30日量。